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2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曾用名马某3,1991年10月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县。被告人马某2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2犯寻衅滋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马某2与被害人王某约定,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马某2位于本市建邺区xx苑的拉面店转让给王某,后因家人不同意,王某无故离开。次日,被告人马某2与马某、杨某(另案处理)开车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本市雨花台区xx小区xx厂道口附近,被告人马某2向被害人王某索要3万元“违约金”,杨某推搡王某并用膝盖顶撞其右大腿部,马某从中“调解”,最终从被害人王某处强拿硬要得“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2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马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2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