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果子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果子,师海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48号原告:徐果子,女,194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师海燕,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果子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徐果子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果子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果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果子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媛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