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李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12号申请人:张伟,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李世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李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世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张伟以担保人孔祥彬名下的晋M731**大众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世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孔祥彬名下的晋M731**大众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