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芳珍、张鹏空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芳珍,张鹏空,刘永宁,赵五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96号申请人:杨芳珍,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人:张鹏空,住天水市秦州区。以上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林(系死者张浩姑父),住天水市秦州区。以上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系死者张浩表叔),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人:刘永宁,住甘肃省静宁县。申请人:赵五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芳珍、张鹏空与申请人刘永宁、赵五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刘永宁给申请人杨芳珍、张鹏空赔偿张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包含刘永宁已支付的2万元);申请人赵五生给申请人杨芳珍、张鹏空赔偿张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6万元(包含赵五生已支付的2.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芳珍、张鹏空与申请人刘永宁、赵五生于2017年6月27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