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春芬与姜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芬,姜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530号原告:胡春芬,女,1964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告:姜宽,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68号。原告胡春芬与姜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胡春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芬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胡春芬负担。审判员 郭梦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