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但礼顺与被告李习红、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礼顺,牛双,李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908号原告:但礼顺,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亮,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双,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习红,女,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但礼顺诉被告牛双、李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但礼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双、李习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但礼顺诉称:其与被告牛双系朋友关系,牛双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其借款,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其出具10000元借条1张,于同年11月2日向其出具150000元借条1张,合计160000元。上述借款牛双至今未归还。被告李习红与牛双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牛双、李习红共同返还借款16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其中1500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牛双、李习红均未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牛双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但礼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牛双()借但礼顺()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6年10月17日中午14:00前归还”。牛双于2016年11月2日向但礼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牛双()借但礼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于2016年11月20日24:00前归还,逾期未还,本人承担但礼顺所有损失”。另查明:被告牛双与被告李习红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审理中,原告但礼顺提交了案外人明某、但某1及但某2的银行取款凭证以证明其系从亲戚处取得现金后交给被告牛双。因被告牛双、被告李习红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二人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牛双、李习红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凭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牛双向原告但礼顺借款并出具借条,尚有借款160000元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返还。牛双未按借条上的承诺如期返还借款,应自逾期之日承担逾期利息,故对但礼顺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牛双的上述债务产生于与被告李习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牛双、李习红均未作出抗辩,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牛双、李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牛双、被告李习红共同返还原告但礼顺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其中1500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960元,由被告牛双、李习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雨青人民陪审员 唐宜春人民陪审员 黄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