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炳奎与杭州金马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奎,杭州金马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莫鑫龙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555号原告:沈炳奎,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金马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炳奎第三人:莫鑫龙,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炳奎诉被告杭州金马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莫鑫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炳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