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耀华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704行初111号原告:李耀华。法定代理人:李长健,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辉荣,局长。委托代理人:严伟文、张洪青,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耀华诉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公安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华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被告蓬江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严伟文、张洪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蓬江公安分局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关于李某儿子出生入户问题的回复》,认为李耀华不具备在辖区入户的条件,并已告知其向母亲户籍地或父亲名下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2017年3月20日,蓬江公安分局作出《关于李某儿子出生入户问题的再次回复》,认为李耀华不具备在辖区入户的条件,该局已于2017年2月10日回复电视台,明确了不能为李耀华办理随父入户登记的原因,并作出相应的指引。李耀华诉称:1986年至1990年,李某出资7000元、李长俊出资8500元与张月莲共同购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68号之三705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李某于1988年3月14日将户口将至前述地址,并领取了公民身份证件。2010年1月26日,李耀华在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出生。2017年1月10日,李某与李耀华向蓬江公安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入户登记,蓬江公安分局当场拒绝。2017年3月20日,李某再到蓬江公安分局询问申请的处理情况时,该局不予答复。蓬江公安分局对李耀华申请入户的申请不作处理不当,为维护李耀华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蓬江公安分局拒绝为李耀华办理入户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蓬江公安分局为李耀华办理入户登记。李耀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李耀华出生证;2、3009227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3、《关于李耀华办理申报出生登记申请的再次回复》。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李耀华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蓬江公安分局辩称:李耀华于2017年1月10日由其监护人李某向蓬江公安分局申请出生入户登记,入户地址是随父入户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南128号地下集体户。经审查,李耀华的父亲李某的户口是挂靠在上述集体户,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09〕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李耀华随父入户上述集体户地址的申请不符现有政策。蓬江公安分局书面告知了李耀华正确办理的户籍入户的方式,其可随母亲陈燕梅入户到广西桂平市下湾镇甘井村洋村屯5-39号;由于李某名下在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5幢之一401室或江门市蓬江区永康里17幢之三602室有房产,李耀华亦可以在其父亲李某的户口迁到名下的房产后,再随父入户。综上所述,李耀华申请出生登记入户在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南128号地下集体户不符合户政管理规定,蓬江公安分局不予办理并作出相应的指引依法有据,李耀华主张蓬江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蓬江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李耀华申请出生登记入户时提交的材料(婴儿入户申请审批表、出生入户申请书、李耀华出生医学证明、李某户口登记表、李某身份证、陈燕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证明);2、《关于李某儿子出生入户问题的回复》、《关于李某儿子出生入户问题的再次回复》、送达照片;3、介绍信、江门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书》、(2016)粤07行终37号《行政判决》;5、粤公通字〔2009〕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经审理查明:李某是李耀华的父亲,李某的户籍现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南128号地下集体户。2017年1月10日,李耀华与监护人李某一起向蓬江公安分局申请随父出生入户登记,将李耀华的户口入户登记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南128号地下集体户。李某向蓬江公安分局提出前述申请后,又向江门电视台反映了其儿子李耀华向蓬江公安分局入户登记的情况,江门电视台遂向蓬江公安分局咨询李某反映的问题。蓬江公安分局接收李耀华、李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后,认为李耀华的入户登记申请不符合粤公通字〔2009〕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局不能为其办理此次入户登记申请,并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关于李某儿子出生入户问题的回复》回复江门电视台的咨询,在回复中指引了李耀华可随母亲陈燕梅入户到广西桂平市下湾镇甘井村洋村屯5-39号;由于李某名下在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5幢之一401室或江门市蓬江区永康里17幢之三602室有房产,李耀华亦可以在其父亲李某的户口迁到名下的房产后,再随父入户。2017年3月20日,蓬江公安分局作出《关于李某儿子出生入户问题的再次回复》,告知李耀华、李某涉案申请不符合户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于当天将前述两份回复送达李某。李耀华认为蓬江公安分局不为其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蓬江公安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申报户口登记、补发户口簿等法定职权。本案中,李某的户口登记在蓬江公安分局的管辖区内,其儿子李耀华向该局申请随父入户,蓬江公安分局对涉案申请的户口管理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职权,该局在本案中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蓬江公安分局对涉案出生入户登记申请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广东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生婴儿应随父或母(自愿选择一方)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不需要提供在另一方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出生婴儿入户不得空挂在他人或单位的户口上,不得以漏登补录的方式办理出生登记……”可见,出生入户登记应随父或母(自愿选择一方)入户,但不得空挂在他人或单位的户口上。现有证据显示,蓬江公安分局在审查李耀华涉案申请后,认为其申请将户口入户登记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南128号地下集体户不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该局在涉案答复中明确认告知了李耀华、李某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途径,李耀华、李某可按蓬江公安分局的指引,办理相关入户登记。综上所述,蓬江公安分局对李耀华的涉案申请已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了适当的处理,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耀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耀华负担,鉴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费用应由法定代理人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