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凤钗与林继敏、兰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钗,林继敏,兰水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93号原告:叶凤钗,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林继敏,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兰水香,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叶凤钗与被告林继敏、兰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叶凤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继敏、兰水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叶凤钗以与林继敏、兰水香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林继敏、兰水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凤钗撤回对林继敏、兰水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13元,由叶凤钗负担。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