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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凤钗与林继敏、兰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钗,林继敏,兰水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93号原告:叶凤钗,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林继敏,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兰水香,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叶凤钗与被告林继敏、兰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叶凤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继敏、兰水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叶凤钗以与林继敏、兰水香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林继敏、兰水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凤钗撤回对林继敏、兰水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13元,由叶凤钗负担。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