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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增旺、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增旺,王敏,张松杰,何向东,张国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698号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增旺,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王敏,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张松杰,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何向东,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张国东,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增旺、王敏、张松杰、何向东、张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审 判 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