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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8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善源古方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赵爱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善源古方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赵爱忠,刘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880-1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亳州市善源古方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忠。住所: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爱忠,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凯,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善源古方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赵爱忠、刘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先锋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乔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