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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文军、薛建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刘文军,薛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军,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薛建华,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军、薛建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文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军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