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庆秋与鲁晓波、李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秋,鲁晓波,李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黄庆秋。被执行人鲁晓波。被执行人李思。申请执行人黄庆秋与被执行人鲁晓波、李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晓波、李思未履行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鲁晓波名下有位于新月半岛D5幢1101号房产一处,该房产正在另案中处置;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无可供执行的土地;5、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和车辆;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鲁晓波、李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鲁晓波、李思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