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双枝与谭启荣、梁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9执31号许双枝、谭启荣、梁经琳:本院在执行许双枝与谭启荣、梁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启荣、梁经琳已经按执行通知书返还申请执行人许双枝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许双枝认可本院(2016)湘1229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执31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