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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林、姚艳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姚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姚艳国(曾用名瑶艳国),男,1978年12月20日生,满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林与被执行人姚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