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潘福文与谢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福文,谢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潘福文,男,生于1962年8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谢晓金,女,生于1962年6月2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潘福文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犍为执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申请执行债权为889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2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晓金银行存款3100元,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晓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为8865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296元(未收取)。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2)犍为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