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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法执字第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泉集团有限公司,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法执字第160号之一申请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正,任董事长。申请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