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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家庆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庆,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高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庆,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徐进玲,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郦建宁,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志海,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芳,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山,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家庆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高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66元,退回上诉人王家庆。审判长  马春茂审判员  马玉兰审判员  周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世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