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顺虎、许秉昌、宋光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县支行,朱顺虎,许秉昌,宋光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269015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负责人莫重森,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朱顺虎,男,汉族,1962年12月5出生,农民,住湟源县。被执行人许秉昌,男,汉族,1955年3月1出生,湟源县职校教师,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宋光泰,男,汉族,1958年10月4出生,农民,住湟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湟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拉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许秉昌在中国建设银行湟源支行账户xxx内存款74706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许秉昌在中国建设银行湟源支行账户xxx。(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3日止为冻结期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生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扣划、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发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