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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宁与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19号原告:王宁,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侧怡和庄园10号楼1号。负责人:汪月超,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788581225C。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汽车站对面。负责人:刘红军,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7807442H。委托代理人: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宁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县前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宁于2017年6��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太和县前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自愿申请撤回对太和县前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宁撤回对太和县前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谢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