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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富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富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368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大厦4层A02-A03、F01-F03室。法定代表人:梁学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富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围岭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坚。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培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