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陈建南、陈花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陈建南,陈花兰,许祥清,林丽花,王明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48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新世纪豪园三期C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6507856B。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南,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花兰,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桥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祥清,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桥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林丽花,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圣殿**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明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圣殿**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诉讼请求:1.陈建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5月9日暂计3269.1元)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2.林丽花、王明恺、陈花兰、许祥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恺辩称,担保属实,但目前无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书中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1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3269.1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陈建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三、被告陈花兰、许祥清、林丽花、王明恺对被告陈建南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花兰、许祥清、林丽花、王明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02.5元,由被告陈建南、陈花兰、许祥清、林丽花、王明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