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苑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722号原告苑某,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某1,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蔡县。原告苑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请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婚生子刘某2出生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苑某请求离婚,被告刘某1同意离婚。婚生子刘某2由被告刘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从2017年7月2日起至2023年,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当年款2500元,其余款20000元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