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新艺虹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新艺虹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新艺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黎明村,组织机构代码72109040-5。法定代表人:沈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079560。法定代表人:朱世震,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新艺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722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