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韩春华、许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韩春华,许燕,丁振峰,赵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29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林,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初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春华,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燕,女,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丁振峰,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被告:赵芬,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韩春华、许燕、丁振峰、赵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房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