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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与杨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829号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谭街北八路*号。投资人:刘勇。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诉被告杨柏林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能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开州区鼎顺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冉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