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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有余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余,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45号原告王有余。委托代理人侯佳青,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那秀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永珍、彭翔,均系被告工作人员。原告王有余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有余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