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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佳文与被执行人张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佳文与被执行人张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湘3127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佳文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龙于2017年1月23日自动履行给付彭佳文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