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2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赵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凯威宾馆”东侧的车上容留夏某、杨某、葛某吸食冰毒。2、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青年路新建菜市场南侧的路口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宴标;同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银杏花园小区门口,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3、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六一广场西侧路上,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宴标。4、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先后贩卖两次共计1.4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陆某1。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辩解其吸毒是在葛某车上,其没有犯罪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某甲无犯罪行为。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青年路新建菜市场南侧的路口处,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宴标;同日,杨某甲在利辛县银杏花园小区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2、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六一广场西侧路上,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宴标。3、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利辛县国税局东边,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陆某1。同日,杨某甲在利辛县五中西边,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6年12月底的一天,在利辛县城关镇“凯威宾馆”东侧,被告人杨某甲在其车上容留夏某、杨某、葛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信息。3、前科证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4、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31日19时许,利辛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在利辛县城关镇“鸿润宾馆”207房间将杨某甲抓获,经对其唾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2017年2月1日,经利辛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现场对被告人杨某甲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2017年1月11日、同年1月16日经利辛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现场分别对夏某、杨某、葛某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陆某1、宴标、王某1、陆某2、陆某3、潘某、葛某、夏某、杨某分别于2016年5月份、2017年1月份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王某1的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6年2月29日,王某1在利辛县农业银行向阳分理处存500元,同日转账500元。6、王某1的手机微信提取:证明2016年2月29日00时57分至58分,王某1通过微信向杨某甲转账500元。7、情况说明:证明利辛县冰毒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00元至1000元/每克,无固定价格。8、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某、葛某酒后商量着凑500元买冰毒“醒醒酒”(吸毒),其和杨某每人凑了100元,葛某打电话让杨某甲送点冰毒过来。杨某甲开车从“滚石KTV”门口接着他们到“凯威宾馆”东侧,停车后,杨某甲把冰毒跟吸毒的器具拿出来,他们四人在车上吸食的冰毒。当天晚上,是谁给杨某甲的钱其记不清了。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夏某、葛某酒后都想吸毒醒醒酒,他们商量着凑500元购买冰毒,其和夏某每人凑了100元,葛某凑了300元,后葛某给杨某甲打电话要买500元的冰毒。他们在“滚石KTV”门口等杨某甲,杨某甲开车带着他们到“凯威宾馆”东侧辅路上。停车后,杨某甲拿出来吸毒用的器具和冰毒,他们四人在车里吸食了冰毒。10、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与夏某供述基本一致,三人凑了500元,夏某和杨某每人凑了100元,从杨某甲处购买的冰毒。杨某甲开车带他们到利辛县城关镇“凯威宾馆”东侧,他们在杨某甲车上吸食的冰毒。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其打电话给杨某甲要购买400元的冰毒,当时,陆某1在其车里坐着,宴标凑了300元,陆某1凑了100元。其和宴标一起到利辛县青年路新建菜市场路口等杨某甲,杨某甲给其大约有0.8克左右冰毒,他们给杨某甲400元。拿到冰毒后,其和宴标接着陆某1,他们三人到其家(银杏花园小区)去吸的,吸过后,陆某1让其给他朋友再买点冰毒,其就打电话给杨某甲说要买冰毒,当时,其把陆某1转给其的500元通过微信又转给了杨某甲。其和宴标一起去银杏花园大门口,宴标去大门口东侧买吃的,其在银杏花园大门口等杨某甲,杨某甲到后,从他车里递给其一包透明袋装的冰毒,大约有1克冰毒。其拿到冰毒后,和宴标一起回家了,其到家后把冰毒给了陆某1。在2016年2月底的一天,宴标让其帮忙购买500元的冰毒,其就联系杨某甲。其和王某2一起到利辛县建设路的农业银行路边等着宴标,其把宴标给的500元存到其农业银行卡里。其和宴标一起开车到利辛县六一广场实验幼儿园北边等杨某甲,在路上,其将5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杨某甲,时间是在2016年2月29日0时57分,其手机上还保存给杨某甲的转账记录。杨某甲来到后,直接将冰毒从车窗递给其。拿到冰毒后,宴标开车把其送到农业银行那里,其和王某2一起走的。其记不清时间了,一天下午,陆某1让其帮忙买点冰毒,其联系到冰毒后给陆某1打电话,并和陆某1开车一起到利辛县国税局东边的红绿灯处,杨某甲把东西(冰毒)扔到其车里,他们把钱递给了杨某甲。其和陆某1回到了陆某1住的地方,他们就开始一起吸食冰毒。一会,陆某1说他朋友还想买点冰毒,其和杨某甲约在利辛县五中西边的红绿灯路口处见面,其将陆某1给其的500元给了杨某甲,杨某甲把东西给其,其给了陆某1,陆某1给了他朋友。12、证人宴标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底的一天夜里,其问王某1可能联系到冰毒,一会,王某1告诉其能联系到冰毒。其和王某1到利辛县建设路的农业银行路口见面,其到时,王某1和王某2都在,其给王某1500元现金后,王某1就去存钱,王某1在其车内将钱通过微信转给杨某甲,转账时间应该快到凌晨1点钟了。其和王某1一起到六一广场西侧的南北路上等杨某甲,一会,杨某甲开车过来递给王某1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小包,外面用一层卫生纸包裹着。王某1把冰毒递给其时,其看着大约有0.8克冰毒。后其又把王某1送到建设路的农业银行那里,当时王某2还在农业银行那边等着王某1。2016年2月20日左右,其和王某1在利辛县新建菜市场南边路口,从杨某甲处购买了400元的冰毒,其凑了300元,陆某1凑了100元。拿到冰毒后,其和王某1接着陆某1一起到王某1家(银杏花园小区)吸食的冰毒。吸过冰毒后,陆某1让王某1给他朋友买点冰毒,陆某1通过微信转给王某1500元,后王某1联系了杨某甲。一会,其和王某1一起到银杏花园小区大门口,其在旁边买吃的,其看见杨某甲到后和王某1说了一会话才走的。其和王某1一起回王某1家后,王某1把冰毒递给了陆某1。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开车接着王某1到利辛县建设路农业银行处,王某1等一个叫宴标的人,宴标到后王某1上了宴标的车,王某1又到自动存取款机那边,后王某1就上了宴标的车走了。让其在农业银行门前等王某1,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王某1和宴标回来后,王某1和其一起走的。其在回来的路上听王某1说他帮宴标从杨某甲处购买的冰毒。14、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其和王某1在车里等宴标时,王某1说要找杨某甲买冰毒,问其有多少钱?其给王某1100元。其和宴标、王某1在王某1家时,王某1掏出一个用卫生纸包着冰毒的透明袋子,并说是找杨某甲买的。当时,陆某2让其帮忙买点冰毒,其让王某1联系,王某1联系的杨某甲,其微信转账给王某1500元,王某1当时就转给了杨某甲。过了一会,王某1和宴标一起出去到银杏花园小区门口等杨某甲,王某1回来后递给其大约有0.7或0.8克左右的冰毒。2016年3月16日下午,其和王某1、宴标、陆某2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3点钟时左右,其让王某1买点冰毒,王某1到其家后,陆某2给其500元,王某1开车带着其到利辛县五中西边红绿灯路口往北青年路上,杨某甲过来后,他们把500元递给杨某甲,杨某甲从车里拿出了一个用卫生纸包的东西,王某1拿到后递给其,其看里面有0.7克左右的冰毒。其和王某1一起到其家吸过冰毒后,陆某2还想再买点冰毒带走,就让王某1联系,当时陆某2给王某1500元。王某1开车走了,后王某1打电话让其在利辛县永兴路与富强路交叉口的桥等他,其和陆某2等人一起去的。王某1到后,把用纸包的冰毒给其,其交给陆某2了。15、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明有一、二个月的时间了,一天下午,其和陆某3、潘某到陆某1家,其想陆某1能买到冰毒,就给陆某1500元,陆某1拿着钱就出去了,陆某1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回来后,戴眼镜的男子从他带的纸盒里面拿出来一个塑料瓶,他们就在陆某1家吸毒。吸完后,其又给陆某1500元,让陆某1帮其购买冰毒,他们三人在青年路北头一个路口等陆某1,见面后陆某1把东西递给其,他们三人就走了。16、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其和陆某2、潘某一起到陆某1家,他们在陆某1家一起吸食冰毒,其和陆某2、潘某去中学旁边拿东西。回来时,陆某2拿着东西给他们看,其看到一个透明的小塑料袋里面装了一点东西。1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其和陆某2、陆某3到陆某1家,陆某2说陆某1出去拿冰毒,一会,陆某1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来了,他们几个在陆某1家吸食的冰毒。后其和陆某3、陆某2一起就回家了,途中,陆某1打电话让陆某2去一个中学旁边,陆某2一个人下去,一会,又回来了。后在他们回家的路上,陆某2告诉他们买了点冰毒,并且在车里还拿给他们看,是一个小透明袋装的。18、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底,在利辛县“凯威宾馆”东侧,其和葛某、杨某在葛某车上一起吸食了冰毒。他没有卖给王某1过冰毒。19、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现场位于城关镇徽商大市场南侧“凯威宾馆”东侧。20、辨认笔录:证明夏某辨认出当晚向葛某、夏某、杨某提供场所、吸毒工具、冰毒的人是杨某甲;夏某辨认出葛某、杨某是当晚同其一起在杨某甲车上吸食冰毒的人;葛某辨认出当晚向其和夏某、杨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场所,容留其吸毒的人是杨某甲;王某1辨认出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卖给其及宴标冰毒的人是杨某甲,并指认出其向杨某甲购买毒品的现场位置;宴标辨认出多次卖给其及王某1毒品的人是杨某甲,并指认出其向杨某甲购买冰毒的现场;夏某、杨某分别指认出杨某甲容留其吸毒的车辆停留位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甲在其车中一次容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对杨某甲所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关于杨某甲无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杨某甲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书证,证人夏某、杨某、葛某、陆某1、王某1、陆某3、潘某、陆某2、宴标、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均证实杨某甲贩卖毒品,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综上,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对杨某甲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杨某甲有犯罪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杨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三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利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