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志成与徐直中、陈小兰、窦东升、常州市金坛区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成,徐直中,陈小兰,窦东升,常州市金坛区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230号原告姜志成,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徐直中,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小兰,女,1955年7月24日,汉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窦东升,男,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一路86-6号。法定代表人周罗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成诉被告徐直中、陈小兰、窦东升、常州市金坛区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志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志成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姜志成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于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