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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章丽、朱琦等与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丽,朱琦,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418号原告:叶章丽,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朱琦,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无业,住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1段8号1栋11单元10层1036室。法定代表人:伍乐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章丽、朱琦与被告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叶章丽、朱琦于2017年7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章丽、朱琦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章丽、朱琦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00元,减半收取2012.50元,由原告叶章丽、朱琦负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