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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必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必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必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必昊饮酒后驾驶陕A×××××号“雷某萨斯”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丈八一路交叉路口东侧附近时,越过道路中央绿化带后进入对向车道逆行,先后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陕A×××××号“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甘A×××××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为逃离现场李必昊继续逆行,后又与被害人何某驾驶的陕A×××××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被害人潘某驾驶的陕A×××××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五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当日,李必昊在事发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李必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必昊的血醇浓度为248.81mg/100ml,系醉酒驾驶。破案后,被告人李必昊已向四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必昊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试图逃离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必昊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必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必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必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扈艳红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