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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玉花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66号申请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油区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令忠,局长。被执行人王玉花,女,42岁,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玉花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标的600元,已执行600元,未执行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