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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保林、张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林,张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赵保林,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张琨,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赵保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赵保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琨拥有川A×××××发现、川A×××××福特汽车二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琨拥有的川A×××××发现、川A×××××福特汽车二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