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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爱琴、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琴,王杰,宋大伟,高晓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73号申请人:宋爱琴,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王杰,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宋大伟,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申请人:高晓东,男,成年,住黑龙江省宾县。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紫园路6号1层111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宋爱琴、王杰与被申请人宋大伟、高晓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宋爱琴、王杰提供的担保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王方东名下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