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段贤英与梁承旭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贤英,梁承旭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281号原告:段贤英,女,生于1975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代理人:莫兵,系江油市司法局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梁承旭,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贤英诉被告梁承旭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贤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贤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段贤英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