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沈栋成与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凌庄社区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凌庄社区委员会,沈栋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凌庄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凌庄村孙卢组。法定代表人赵杭周,该委员会代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该委员会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栋成,男,汉族,1946年3月14日生,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荣,系沈栋成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凌庄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凌庄社区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沈栋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庄社区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嵇大勇,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荣、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庞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