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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蓝相臻、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相臻,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相臻,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诉讼代理人:张笑俏,该管理人负责人。上诉人蓝相臻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相臻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相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黄 明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