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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443王某某与孙某某、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44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负责人:张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忠(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对被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撤诉。代理审判员 鞠 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幸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