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水口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水口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363号原告: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316国道66、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景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丁,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福建水口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白马支路立园花园3座。法定代表人:谢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与被告福建水口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口集团)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72.81元,减半收取计12886.4元,由福建省福州双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冀 东代理审判员  洪聪滨人民陪审员  江玉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