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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韦有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有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31号罪犯韦有谊,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沭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作出(2010)潍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韦有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罪犯韦有谊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韦有谊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韦有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有谊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2015年12月1日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有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