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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忠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盛芬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忠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盛芬,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654号案外人:李远高,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四川忠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小北街。法定代表人:马旌,经理。被执行人:张盛芬,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解放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1社。法定代表人张育滋。被执行人:四川欣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号*栋*楼。法定代表人张育滋。本院在执行四川忠邦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盛芬、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李远高对执行成都市成华区桃溪路389号1幢3单元二楼2号住宅用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远高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李远高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远高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