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行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花昌胜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昌胜,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919号原告花昌胜,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华,区长。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周凯,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嫚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原告花昌胜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花昌胜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昌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昌胜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昌胜负担。审判长  朱金梅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花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