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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亚章与徐天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章,徐天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51号原告:黄亚章,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徐天友,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黄亚章与被告徐天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申请,原告诉求中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诉求均不明确具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亚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牛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