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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姚龙威与喻伏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龙威,喻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龙威,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喻伏良,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姚龙威与被执行人喻伏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12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