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姚龙威与喻伏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龙威,喻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龙威,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喻伏良,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姚龙威与被执行人喻伏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12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