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61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邹某,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6月3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少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