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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61号原告段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邹某,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6月3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少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