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084号起诉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蕴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玲玲,该公司工作人员。起诉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其与吴佩佩劳动争议一案,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市仲裁委)受理后,其依法向济源市仲裁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所在地的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济源市仲裁委于2017年6月9日作出了济劳人仲案字(2017)第1号仲裁决定书,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济源市仲裁委作出的该决定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济源市仲裁委对其与吴佩佩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无管辖权。故起诉,要求:撤销济劳人仲案字(2017)第1号仲裁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市仲裁委就仲裁案件的管辖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劲草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孔超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