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耀珠、沃尔玛(广东)百货有限公司肇庆端州四路分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耀珠,沃尔玛(广东)百货有限公司肇庆端州四路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耀珠,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登群,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广东)百货有限公司肇庆端州四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牌坊广场东侧深国投商业中心一、二、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637689-6。负责人:范平,该分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耀珠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玛(广东)百货有限公司肇庆端州四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耀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华、姚登群,被上诉人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龙耀珠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1、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单方面解除与龙耀珠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2、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继续履行与龙耀珠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3、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支付龙耀珠自2015年1月23日起的工资,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为21360元(每月工资1335元,共计16个月);4、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向龙耀珠支付2015年2月起的社保费用,暂计至2016年6月为8111.36元(每月公司负担506.96元,共计16个月);5、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承担诉讼费用。(上述款项合计29471.36元)龙耀珠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经过。龙耀珠于2012年11月24日在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工作时致左某受伤,经肇庆市××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生活处理障碍不入级。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肇劳鉴字[2016]209号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确认龙耀珠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1月18日之间多次的治疗属于工伤复发治疗。龙耀珠工伤复发治疗时间在2015年1月23日前后均有存在,故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关于“龙耀珠上述肇劳鉴字[2016]209号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是在公司2015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做没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是错误的。二、沃尔玛公司肇庆店2015年1月23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1)龙耀珠属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一直处于工伤复发治疗过程中且尚未治愈,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2)龙耀珠不存在拒绝返岗,有到岗记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材料、请假条等证据证明,龙耀珠工伤没有完全康复并复发,处于工伤复发治疗过程中。2014年10月24日至26日,龙耀珠到单位上班,左某盖疼痛难忍,向公司干货部副总经理孙方和人事部经理张杰反映工伤复发情况并请假。2014年12月2日及4日,龙耀珠及家人均向沃尔玛公司肇庆店领导说明自己工伤复发尚未治愈,请求延长治疗假期。劳动部门鉴定也认定龙耀珠在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1月18日之间的多次治疗属于工伤复发治疗。(3)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明知龙耀珠工伤没有治愈并处在复发治疗中,仍然强迫要求龙耀珠上班,无视龙耀珠多次向公司请假治疗的事实,于2015年1月18日在《西江日报》刊登《返岗通知》,并在龙耀珠请假时要求既然不能正常上班就主动写辞职报告,来胁迫龙耀珠辞职。综上,龙耀珠系因工受伤,一直在工伤复发治疗过程中,享有法定的工伤待遇,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盼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三、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系经过合法、民主程序所制定。四、肇庆市仲裁委认为《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中确认的工伤复发时间点未包括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对龙耀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的时间点(2015年1月23日),以此为由对龙耀珠的仲裁主张不予采纳错误。《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中所确认的治疗时间点既有在2015年1月23日之前的2015年1月8日等多个时间点,又有2015年1月23日之后的2015年2月6日等多个时间点,龙耀珠工伤复发治疗是一个连续的客观时间过程,并非仅指某一个或几个时间点。龙耀珠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中载明“左某关节损伤术后。处理或建议:休息壹月”,和《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中确认的工伤复发治疗时间是对应吻合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书面答辩称: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不同意龙耀珠的全部上诉请求。一、龙耀珠、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月23日解除,龙耀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龙耀珠受伤、工伤认定、医疗期概况。2012年11月24日下午2时30日许,龙耀珠在收货部进行货物的退换过程中,突然起身,造成左某部受伤。2013年1月10日,肇庆市××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龙耀珠属于工伤。2013年12月17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龙耀珠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入级;医疗期为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19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对龙耀珠旧伤复发申请的复函》载明,同意龙耀珠旧伤复发的申请,医疗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二)龙耀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概况。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龙耀珠的工龄及入职时间,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给予龙耀珠九个月的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期限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止)。(三)龙耀珠年假概况。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为龙耀珠的年假休假;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25日,为龙耀珠申请的年休假。(四)如前所述,龙耀珠的工伤医疗期、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年休假及经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批准的无薪假,龙耀珠前述各项假期于2014年12月4日全部休完,换言之,龙耀珠应于2014年12月5日开始返岗工作。(五)鉴于多次沟通未果,龙耀珠一再拒绝返岗工作,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9日按龙耀珠入职时指定的邮寄地址及身份证地址发出《通知信》,通知龙耀珠按时返岗,提醒其可以根据身体的康复情况向人社局申请延长医疗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承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需要沃尔玛公司肇庆店配合的,可与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联系。(六)龙耀珠对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发生的《通知信》,以及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工作人员致电通知其返岗,建议其根据自身身体康复情况向人社局申请延长医疗期,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员工手册》第8.0章,《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二、第三项的约定,于2015年1月23日与龙耀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按龙耀珠指定邮寄地址寄送,同时在《西江日报》上进行公告。(七)综上,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与龙耀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在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龙耀珠亦未为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提供劳动的情况下,龙耀珠要求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履行劳动合同毫无事实基础,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二、如前所述,龙耀珠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月23日解除,在龙耀珠亦未为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提供劳动的情况下,龙耀珠要求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23日的工资、社保费用同样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三、关于龙耀珠工伤复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关于工伤复发适用必须以劳动合同未解除或未终止为前提条件,在龙耀珠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对于龙耀珠的工伤复发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针对工伤职工可能工伤复发和因伤残造成再就业困难的经济补助,在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已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对于其工伤复发亦不应承担其他责任和义务,亦不以此为由加重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综上所述,龙耀珠因工受伤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已依法律规定给予龙耀珠医疗期,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在各项假期届满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根据龙耀珠的伤情情况,为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岗位,但龙耀珠拒绝返岗,拒绝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一再通知其可根据自身身体康复情况申请延长医疗期,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在龙耀珠拒绝返岗,连续旷工的情况下,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在征得工会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员工手册》第8.0章,《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二、第三项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有据,程序合法,龙耀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龙耀珠的全部上诉请求。龙耀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单方面解除与龙耀珠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2、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向龙耀珠支付2015年3月份工资差额3213元;3、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加付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3213元;4、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向龙耀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165.96元;5、责令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赔偿龙耀珠因此遭受的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486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龙耀珠入职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工作,工作岗位为运营部干货部员工。2012年3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期为无固定期限,自2012年3月16日起。劳动报酬,龙耀珠每月基本工资1125元,出勤情况符合全勤指标可获得勤工奖200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为龙耀珠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龙耀珠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从龙耀珠的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如龙耀珠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时,其应享受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待遇按照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有关规定执行。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权利与义务,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龙耀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龙耀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沃尔玛公司肇庆店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发现使用虚假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龙耀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龙耀珠,尽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额外支付龙耀珠一个月工资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龙耀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另行安排的工作。……。龙耀珠的权利与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龙耀珠可通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解除本合同:……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未依法为龙耀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龙耀珠的合法权益;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致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龙耀珠填写的《员工个人信息》显示,指定的邮寄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州区和平东路61号和兴居707房。2013年1月23日龙耀珠在《确认书》上签名声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沃尔玛中国《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和《安全手册》的相关内容,同意并愿意遵守各项规定。2012年11月24日,龙耀珠在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上班时受伤,2012年11月27日在肇庆市××州区华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某关节损伤。2012年12月28日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某后交叉韧带断裂,左某骨折关节炎。2013年1月10日,肇庆市××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肇端人社工认定〔2013〕《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龙耀珠于2012年11月24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17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肇劳鉴字〔2013〕第103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龙耀珠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入级;医疗期为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2013年8月7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肇劳鉴字〔2013〕595《关于对龙耀珠延长医疗期的复函》,同意延长龙耀珠医疗期3个月,期限为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止。2014年7月29日,龙耀珠向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提交假期申请单,申请休年假21天。2014年9月3日,龙耀珠向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提交假期申请单,申请休无薪假30天。上述请假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均予以批准。2014年9月12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以快递的方式向龙耀珠发出《通知信》,要求其在2014年9月23日早上8︰30准时返回公司上班,工作岗位调整为无需长期站立的福利彩票售卖岗位。2014年11月19日,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肇劳鉴字〔2014〕994《关于对龙耀珠旧伤复发申请的复函》,该复函记载“龙耀珠因伤情反复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多次到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复诊治疗,于2014年7月17日申请延长医疗期,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7月31日评定为不同意延长医疗期。龙耀珠因左某时常疼痛不止,于2014年7月至今一直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复诊治疗,现申请旧伤复发。根据你提供资料和专家组现场对龙耀珠的鉴定,于2014年10月29日建议复查左某关节MR后再评定。龙耀珠后于2014年10月30日提交左某关节MR检查报告单。根据你提供资料和专家组现场对龙耀珠的鉴定,同意你左某后交叉韧带断裂,左某关节少量积液并外侧半月板损伤,左某关节骨折关节炎为旧伤复发的申请。医疗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2014年12月2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以快递的方式向龙耀珠发出《通知信》,告知其享有的工伤医疗期、延长工伤医疗期、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以及公司批准的无薪假也将于2014年12月4日全部休完,请其于2014年12月5日返回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邮递快件退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快件改退批条显示拒收。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9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分别以快递的方式向龙耀珠发出《通知信》,通知其返岗工作,并告知可根据身体的康复情况向人社局申请延长医疗期的相关权益。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月10日,邮递快件退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快件改退批条显示人不在肇庆。2015年1月16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在西江日报向龙耀珠发出《返岗通知》,告知龙耀珠截至2014年12月4日,其享有的工伤医疗期、年假等假期已全部休完,要求其务必在2015年1月20日前返回工作岗位。2015年1月22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向其工会委员会发出《告工会通知书—拟与龙耀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鉴于龙耀珠非因工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经慎重考虑,现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工会委员会主席陆爱娟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2015年1月23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向龙耀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告知龙耀珠,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月23日,工资发至2015年1月23日,薪金以转帐的形式发放。同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以快递的方式向龙耀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1月24日,邮递快件退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快件改退批条显示收件人在深圳。2015年1月23日,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在西江日报向龙耀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告知龙耀珠,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月23日,工资发至2015年1月23日,薪金以转帐的形式发放。2016年1月7日,龙耀珠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单方解除与龙耀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2、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继续履行与龙耀珠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3、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支付龙耀珠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的工资14685元;4、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支付龙耀珠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社保费用的单位承担部分5576.56元。2016年5月20日,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肇劳人仲案字〔2016〕29号仲裁裁决书对双方的争议作出裁决,裁决如下:驳回龙耀珠的全部申请请求。龙耀珠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对龙耀珠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龙耀珠的工伤医疗期、旧伤复发医疗期于2014年11月1日结束,经龙耀珠申请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批准龙耀珠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带薪年假和无薪假期,该假期亦于2014年12月4日结束。随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通过短信、EMS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龙耀珠上班,但龙耀珠均未返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处工作。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经其工会委员会同意,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龙耀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函件邮寄给龙耀珠,次日又在《西江日报》进行公告,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龙耀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沃尔玛公司肇庆店解除与龙耀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龙耀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龙耀珠亦没有返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处工作。龙耀珠要求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支付2015年1月23日之后的工资、社保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诉讼中龙耀珠辩解称其在2015年1月23日前工伤伤情尚未治愈,需继续接受治疗,但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医疗期结论作为依据,因此,龙耀珠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龙耀珠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耀珠承担。二审期间,龙耀珠提供其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拟证明龙耀珠工伤复发仍然在持续治疗中,均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及深圳市华侨城医院进行门诊治疗,龙耀珠每次治疗后都有病休医嘱。沃尔玛公司肇庆店认为龙耀珠提供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不是新证据,对于证据本身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这些证据所记录的治疗时间是在2015年1月23日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5年1月23日已解除,此后发生的治疗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根据龙耀珠上诉和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答辩的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对龙耀珠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应否支付相关的工资和社保费等给龙耀珠。关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对龙耀珠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经查证,龙耀珠于2012年11月24日因工受伤,经人社部门予以确认。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龙龙耀珠的工伤医疗期、旧伤复发医疗期于2014年11月1日结束,期间经龙耀珠申请,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批准龙耀珠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带薪年假和无薪假期,上述假期全部于2014年12月4日结束。龙耀珠在假期结束后应于2014年12月5日自觉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上班,但龙耀珠未返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工作,亦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且对沃尔玛公司肇庆店通过短信、EMS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的通知不予理睬。龙耀珠以工伤伤情尚未治愈,需继续接受治疗为由没有上班,但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医疗期结论支持其主张。龙耀珠诉讼中提供的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肇劳鉴字[2016]209号工伤复发确认结论书,该结论确认龙耀珠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1月18日之间多次的治疗属于工伤复发治疗,并非确认可以延长医疗期,况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龙耀珠在其工伤医疗期、旧伤复发医疗期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带薪年假和无薪假期结束后已满二十四个月,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在龙耀珠拒绝回来上班的情形下,作出自2015年1月24日起解除其与龙耀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的《员工手册》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龙耀珠在《确认书》上签名声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沃尔玛中国《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和《安全手册》的相关内容,同意并愿意遵守各项规定。以上事实说明《员工手册》等已向龙耀珠公示或告知,况且龙耀珠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员工手册》等可以作为沃尔玛公司肇庆店用工管理的依据。综上,龙耀珠上诉主张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单方面解除其与龙耀珠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要求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应否支付相关的工资和社保费等给龙耀珠的问题。如前所述,沃尔玛公司肇庆店自2015年1月24日起解除其与龙耀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龙耀珠此后亦没有返回沃尔玛公司肇庆店处工作。龙耀珠在其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形下要求沃尔玛公司肇庆店支付2015年1月23日之后的工资和社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龙耀珠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龙耀珠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龙耀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碧媛审判员 唐 强审判员 蔡红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桂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