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赛芬与陈和昌、罗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赛芬,陈和昌,罗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771号原告:杨赛芬,女,汉族,1955年5月27日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中专文化。被告:陈和昌,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大专文化,住址不详。被告:罗本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原告杨赛芬诉被告陈和昌、罗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赛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16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审判员 刘宏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