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凯与葛猛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855号原告:王凯,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猛猛,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王凯与葛猛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王凯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王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凯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凯旋 搜索“”